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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新规今日出台 五大看点一文尽览!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1-11-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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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所有证券市场投资者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新规今日出台,将自明年开始正式实施。

据新华社今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正文见原文链接),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有望得到进一步加强。《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官网刚刚发布消息表示,《办法》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以行政法规形式对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作出了规定。《办法》通过明确基本流程、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来规范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实施,确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能、防范道德风险。

看点一: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正式出台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

《办法》共21条,主要规定了五方面内容。包括:明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内涵和适用原则、规定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基本流程、明确不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情形、明确承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明确监督制约机制。

与2015年证监会制定的《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相比,《办法》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扩展了申请时间、调整了适用范围和条件、优化了启动程序、完善承诺金数额的确定因素、明确了集体决策制度。

证监会官网消息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快推进《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会同财政部将2015年2月发布的《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具体操作实施要求,更好落实证券法要求、确保《办法》落地实施。

看点二:《办法》明确当事人承诺适用和不适用条件

《办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承诺适用和不适用的条件。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其次,《办法》明确,当事人可以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时间环节,为当事人自收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案件调查法律文书后,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再者,《办法》明确了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情形。包括:

当事人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被行政处罚未逾一定年限;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或者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其他情形。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根据证券法和《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情形。

看点三: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包括六大基本流程

《办法》规定了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基本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协商、确定承诺金数额并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履行承诺认可协议、中止调查以及终止调查等。

一是申请及受理。当事人自收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案件调查法律文书后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对于不存在《办法》规定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负面情形的当事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是沟通协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等,就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相关事项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

三是签署协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与当事人沟通协商,认可其所作承诺的,应当与当事人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并载明相关事项。

四是中止调查。承诺认可协议签署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向当事人出具中止调查决定书并予以公告。

五是履行协议。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承诺认可协议。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

六是终止调查。当事人完全履行承诺认可协议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向当事人出具终止调查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对当事人涉嫌实施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再重新调查。

看点四: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不是“花钱买平安”

证监会官网今日发布的答问表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是坚持“零容忍”要求的具体体现,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花钱买平安”。

首先,当事人承诺具有严格适用条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审查并集体决策后才能决定案件能否适用该制度。

其次,承诺金兼具惩戒和赔偿功能,承诺金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因涉嫌违法行为可能获得的收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以及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等诸多因素,通常情况下数额要高于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数额。

再者,除要求当事人交纳承诺金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要求当事人采取自我核查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增加合规检查频次、主动调整相关业务等措施,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看点五:防范道德风险 明确监督制约机制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防范道德风险、利益冲突和执法不公,《办法》作出了以下三方面规定。

一是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衡与监督,由专门的内设部门负责实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具体工作,与案件调查部门(包括案件稽查、处罚部门)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建立集体决策制度,讨论决定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并对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形明确提出回避要求。

二是加强外部制衡和社会监督。

根据《办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与当事人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后中止案件调查,以及在当事人履行承诺认可协议后终止案件调查,均应进行公告;当事人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应当依法披露信息。

三是限制适用范围,防止制度滥用。

《办法》对当事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并授权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补充其他情形。对于证监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者侵犯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十大修订要点一览

去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办法》作出了十大修订。具体如下:

完善相关表述。为与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表述相衔接,将“行政和解”修改为“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将“和解协议”修改为“承诺认可协议”,将“和解金”修改为“承诺金”等。

调整适用条件。删除正面适用条件,将在规章中予以明确。

调整受理时限和沟通协商时限。将受理时限由40个工作日缩短至20个工作日。将沟通协商时间由3个月,每次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不得超过3次,修改为6个月,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补充承诺认可协议的内容。增加规定承诺认可协议应当载明“保障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权利的措施”。

完善承诺金数额确定的考虑因素。增加规定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删除“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如被查实依法可处以的资格处罚措施”“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的配合情况”。

优化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增加规定在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删除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处理措施。将当事人提供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等情形的处理措施,调整至规章中明确。

删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规定。

增加规定集体决策制度。为防范道德风险,同时将实践做法提升到行政法规层级,增加规定建立集体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承诺申请受理、签署承诺认可协议、中止或者终止案件调查等重大事项。

简化承诺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将“但投资者已通过行政和解金赔偿程序获得赔偿的,不应就已获得赔偿部分再行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修改为“投资者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得就已获得赔偿的部分向承诺金管理机构申请赔偿”;删除专户管理和承诺金赔偿安排的具体规定,将在配套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

(来源:上海证券报)

(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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