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10证券简称:凯添燃气公告编号:2026-039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龚晓科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的说明: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8390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2.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4.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杨梦甜律师、郝鑫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2839019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2839019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2839019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四)审议通过《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006502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股东龚晓科先生、穆云飞先生、凯添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2839019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2839019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2839019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2839019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九)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同意反对弃权序号名称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3《关于3006502100%00%00%修订〈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度〉的议案》4《公司3006502100%00%00%
2026年
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5《关于3006502100%00%00%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6《关于3006502100%00%00%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7《关于3006502100%00%00%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杨梦甜、郝鑫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参会人员均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一)《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文件》(二)《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