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52证券简称:昆工科技公告编号:2026-074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9日,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财务会计管理不健全
你公司因未将新设立子公司纳入财务报表,导致2024年及2025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财务报表存在错报。2026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了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不健全,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关联交易未披露
2024年 8月 27日、2024年 9月 14日,你公司与乌兹别克斯坦 GUSUN HITECK
公司分别签订3份储能逆控一体机和储能电站销售合同,合同金额折合人民币共
2122.86万元。该交易为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要求,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
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行为,公司向全体投资者致以最真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公司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对造成信息披露不准确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总结,以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同时公司充分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强化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4号)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