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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澳周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澳周期动力混合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30

信澳周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澳周期动力混合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12月29日

送出日期:2023年12月30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基金简称信澳周期动力混合基金代码010963

下属基金简称 信澳周期动力混合 A 下属基金代码 010963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公司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12-30基金类型混合型交易币种人民币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0-12-30

基金经理李淑彦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2012-07-01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其他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信澳周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投资目标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投资范围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以

1/5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投资

于本基金所定义的周期动力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大类资产配置、股票投资策略、港股通标的

主要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

资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中证资源优选指数收益率×45%+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指数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

4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收益特征

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2/5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M <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 M < 300 万元 1.00%

申购费(前收费)

3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1000 元/笔

N < 7 天 1.50%

7 天 ≤ N < 30 天 0.75%

赎回费 30 天 ≤ N < 365 天 0.50%

365 天 ≤ N < 730 天 0.25%

N ≥ 730 天 0.00%

注:投资人重复认购/申购,须按每次认购/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3/5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1.20%

托管费0.20%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本基金费用还包括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证券、期货账

户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因此股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

(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4)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6)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的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

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估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

4/5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境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

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2、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信达澳亚基金官方网站[ www.fscinda.com ][客服电话:

0755-83160160、4008-888-118]

《信澳周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澳周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信澳周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无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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