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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及于2022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深圳分所电话:(86-755)2587-0765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755)2587-0780传真:(86-411)8250-7579传真:(852)2167-0050
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海口分所电话:(86-898)3633-3401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02
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20)2805-9099传真:(86-898)3633-3402传真:(1-212)703-8720
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杭州分所电话:(86-571)2689-8188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10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1
传真:(1-888)808-2168传真:(86-571)2689-8199电话:(86-532)6869-5000电话:(86-28)6739-8000www.junhe.com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12月23日9:15-15:00。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牟伟先生主持。
5.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
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0名,代表贵公司股份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通讯方式参会)。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7257628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6110%。
3.根据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
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2.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贵公司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3.根据贵公司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72576285股,其中,17077288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50%;1803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3222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150%;1803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8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72576285股,其中,17077288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50%;1803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222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150%;1803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8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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