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订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
和金融服务协议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华
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与中国华能集团有限
公司签订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简称《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关
于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简称《金融服务协
议》)及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与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能集团)拟签订的《金融保险服务
框架协议》属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需要,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华能集团金融保险
方面业务优势,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协议的签订均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
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
依赖;
2.公司与华能集团拟签订的《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不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3.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二、对《关于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资质、内控制度建设、
业务和风险情况及经营情况均符合开展金融服务的要求;
2.公司与华能财务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3.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拟与华能集团签订的《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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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与华能财务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将《关于与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关于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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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华能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关联交易相关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张启智刘会疆杨先明
陈铁水
2022年/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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