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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水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订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26 查看全文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订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

和金融服务协议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华

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与中国华能集团有限

公司签订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简称《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关

于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简称《金融服务协

议》)及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与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能集团)拟签订的《金融保险服务

框架协议》属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需要,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华能集团金融保险

方面业务优势,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协议的签订均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

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

依赖;

2.公司与华能集团拟签订的《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不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3.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二、对《关于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资质、内控制度建设、

业务和风险情况及经营情况均符合开展金融服务的要求;

2.公司与华能财务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3.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拟与华能集团签订的《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及

1

拟与华能财务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将《关于与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关于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华能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关联交易相关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张启智刘会疆杨先明

陈铁水

2022年/月25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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