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问(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海问(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2022年12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未赴本次会议现场,而是以实时接入公司提供的视频参会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远程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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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丨海口 HAIKOU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披露了《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董事兼总经理孙卫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20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2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的议案;
2、关于与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3、关于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列于本次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均按照本次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系统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过程中,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第1、2、3项议案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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