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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望时代: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11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30 查看全文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树立并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要求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1(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机构和人员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一般规定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2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按照本条前述款项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前述款项相关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

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

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其中一家或多家。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将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刊,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3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的全文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公司披露的指定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职责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监事会对信息披露执行

负有监督责任:

(一)董事长是实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五)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

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六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报告。

第十八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4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

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义务人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

5的信息;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办公

室、对外投资等部门负有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和协助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

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七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6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二十九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十一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内容与格式准则》的内容与格式公开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公司按照前述相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四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

海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7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8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9(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10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四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章信息的流转、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十八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均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由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编制;

(二)定期报告中涉及的财务数据及附注说明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编制,并对其负责。财务管理部门在进行财务报表及附注编制时须与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沟通,以保证对外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三)公司综合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

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应按照相关规定安排独立董事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沟通,安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由其形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议;

(五)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对外临时报告披露文稿;

11(四)对外披露文稿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披露流程

(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披露流程: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事件后,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工作;

(二)拟公开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提供信息的义务人或部

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签字确认后提交给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拟定披露文稿,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十二条公开信息文稿的对外披露按以下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进行:

第一步: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履行各自机构内部信息报告审批程序;

第二步:由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负责报送或提供涉及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信息资料;

第三步: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整编;

第四步:经董事会秘书修改和复核,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五步:呈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审批确认;

第六步:按不同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步:董事会办公室执行对外信息的公告。

第五十三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或监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履行以下各自口径的审批程序后进行披露后及时传董事会和监事会各成员传阅:

(一)以董事会形式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

12(二)以监事会形式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批;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

事项的公告应先经经营班子会议审议,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再报董事长批准,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四)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该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再提交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审议,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最后报董事长批准,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四条证券监管部门下发的通知、函件等文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收和登记相关文件,并转交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文件内容确定需呈报、通知具体的人员、部门,提出

办理意见,将上述意见提交公司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收发文;

(三)综合办公室对文件承办结果进行记录,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五十五条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按管理要求拟

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由经办人员书面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提出申请后由申请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核,董事会秘书复核并办理登记,董事长核准后执行(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

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获悉上述信息后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上述信息泄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本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13第六章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第一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出现或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应指

派专人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问询工作,在董事会秘书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

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第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六十三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子公司法

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各控股子公司应设定专人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子公司应当将相关事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档案管理第六十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七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六十八条上述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保存十年。

第八章保密责任

第六十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15第七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正式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再扩散到未签订保密协议的其他人员。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交易证券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

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如发生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以及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16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如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遇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有任何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少于”、“至少”、“前”或“以前”不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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