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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1-12 查看全文

关于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与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Tenet&Partners

中国?厦门市厦禾路666号海翼大厦A幢16-18楼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www.tenetlaw.com

大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引言?3

一、释义?3

二、律师声明事项?3

正文?5

一、本次行权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8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11

四、结论意见?14

1

天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与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2023〕天衡意字004号

致: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厦门象屿

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天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

位数字。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天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假设如下前提:(1)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

材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线下邮寄、电子邮件、微信、网盘或其他任何途径所

获取的)的扫描件和复制件均与原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其内容及其上的

签字、盖章、印鉴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2)公司关于事实的陈述和保证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全

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披露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1)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

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评级报告、评

估报告、现金流预测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如有)时,不视为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2)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起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或承诺等文件及

其他官方网站公布信息出具法律意见;(3)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事实的

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各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及所作书面或口头说明的

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4)本所不对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或政策的变化或者调整做出任何预测,亦不会据此出具任何意见或者建议。

基于上述承诺、假设及声明,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之

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意公司部分或

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大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行权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1、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X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

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厦门

2、2020年11月21日,公司发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

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沈维涛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0年12月

11日召开的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12月2日,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

司关于同意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厦象集

综[2020]59号),原则同意公司上报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4、2020年12月5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

于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确认公司

已于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4日通过公司内网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同时,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

确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5

大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

6、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时公司监事会出具《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7、2021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关于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上述议案发表《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关于第八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0、2022年4月12日,公司发布《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11、2022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6

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有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12、2022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23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为符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共计1167万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相关事宜;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条件的200名激励对象共计5,678,084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董事邓启东、齐卫东为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对上述议案均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关

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的3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合计1167万股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

行权,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00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合计5,678,084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14、2023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为符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第一次行权的相关事宜,行权数量合计为1167万份,该等事项符合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为符合条件的200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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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数量合计为5,678,084股,该等事项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和本次解除限

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行权期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

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文件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7号),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2月5日。

基于上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将于2023年2月4日届满。

(二)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361Z0006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361Z0036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厦门象

8

天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址: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下同)、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

http://www.csrc.gov.cn/,下同)、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网址:

http://www.csrc.gov.cn/shanghai/index.shtml,下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

址:http://www.sse.com.cn/,下同)、中国裁判 文书 网(网址:

http://wenshu.court.gov.cn/,下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下同)进行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

意见、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

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2021-2023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

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1)以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且不低于同行业

9

天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2021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60元/股,且

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3)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

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5%。(注:1、同行业公司按照申万行业“交通运输-物

流Ⅱ”标准划分,对标企业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A股上市公司。在年

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

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剔除或更换样本。2、每股收益是指基本每

股收益。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2019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361Z0006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361Z0036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厦门象

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文件确认:(1)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公司2021年度营

业收入增长率为69.79%,高于同行业均值51.26%;(2)2021年度公司每股收

益为0.93元/股,高于同行业均值0.73元/股、对标企业75分位值0.74元/股;(3)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99.72%。

据此,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已达到。

4、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

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股票期权当年度的行权资格,个人当年

实际行权数量=个人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文件、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确

10

大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认:本次激励计划实际向3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9,800,000份股票期权;2名

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公司注销其所持有的股票期权90万

份;其余的3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达标”,个人行权系数为1,公司

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该等符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共计1167万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据此,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34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行权期的个人层面考核目标已达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

期将于2023年2月4日届满,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行权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行权手续。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文件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7号),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2月2日。

基于上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3年2月1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1

大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361Z0006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361Z0036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厦门象

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

台、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

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

意见、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

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1-2023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

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2

天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1)

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且不低于

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2021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54元/

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3)2021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5%。(注:1、同行业公司按照申万行业“交通

运输-物流Ⅱ”标准划分,对标企业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A 股上市公

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

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剔除或更换样本。2、每股收益是

指基本每股收益。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2019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361Z0006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361Z0036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厦门象

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文件确认:(1)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公司2021年度营

业收入增长率为69.79%,高于同行业均值51.26%;(2)2021年度公司每股收

益为0.93元/股,高于同行业均值0.73元/股、对标企业75分位值0.74元/股;(3)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99.72%。

据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已达到。

4、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

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不达标

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

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

13

大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文件、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确

认:本次激励计划实际向21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9,987,518股限制性股票;10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公司已回购其所持有的

512,474股限制性股票(注销正在办理中);8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不

达标”,个人解锁系数为0,其已获授限制性股票547,992股,后续公司将回购

注销因绩效考核“不达标”的限制性股票164,394股;其余的200名激励对象绩

效考核结果为“达标”,个人行权系数为1,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为该等符合条件的200名激励对象共计5,678,084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据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00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层面考核目标已达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将于2023年2月1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

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和本次解

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

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将于2022年2月4日届满,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公

司实施本次行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3年2月1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

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行权和解除限售手续。

14

大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勇

孙卫星陈勇陈勇

郭鑫

2023年1月1日

执业机构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

执业证类别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502201610120833

法律职业资格1294431月012,1567持证人陈勇

或律师资格证号1294431月012,1567持证人

性别男

发证机关3501

身份证号3501

发证日期2016年11月17日

备注注意事项

一、本证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钢印,并应当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

用章(首次发证之日至首次年度恰查考

核完成前除外)

二、持证人应当依法使用本证并于

以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涂改、转

让、抵押、出借和损毁,如有遗失,应当立

即向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并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发。持证人申请换

发新证,应当将本环交间原发证机关

三、持证人受到停止快业处罚的,由

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帆关收回律师执

2021年园业证,并于处罚期满时发还。持证人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处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

执业的,由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

收回律师执业证,并交原发证机关注销

除司法行政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称职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本证四、了解律师详细信息,请登录

核验网址:

No.10751123

至023年5月31日有

执业机构福蕴人衡联合

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类别专职律师

执业证券13502202110356315

法律职业资格

或律师资格证号A20163506811523持证人

性别男

发证机关

身份证号1133014

发证日期通明、1

律师年度考核备案

考核年度2021年度考核年度

考核结果称职考核结果

备案机关专用章备案机关

备案日期备案日期

至2023年5月31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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