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
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之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
认真审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燃气管道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事项的
独立意见
1、因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投资
建设的燃气管道实际使用寿命已超出当前的使用年限,同时
燃气管网资产到达使用年限后无重复利用价值亦无法通过
处置获得残值补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规定,为客观反映经营实际,根据《燃气工程项目
规范》(GB55009-2021)规定,公司自2022年 8 月 1 日起将
燃气中低压管网和高压管网折旧年限统一调整为30年,残
值率调整为0,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2、本次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能更为客观地反映公司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有利于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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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马晓茜
谢康
曾萍
杨德明
重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