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见证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的九届五次董事会决议精神,2022
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22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临2022-054号公告)。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月16日上午10点30
分在郑州市中原西路66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表决事项与2022年12月31日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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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3年1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见证律师核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1人,代表有效表决股份632,439,280股,占公司总股本1,218,412,038股的51.91%。
根据公司提供的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7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为4,306,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该等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股东授权代表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等。
本次股东大会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于泽阳先生主持。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综上,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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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除燕刘贤飞
郑名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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