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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图: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1-2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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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号 B座 5、7-8层邮编:210036

57-8F/Block B309#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China Post Code: 210036

电话/Tel: (+86)(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廖帆先生主持,于2023年1月

19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68号7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月1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

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于2023年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14770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55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93384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59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708154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0149%;上述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根据《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蔡则祥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8132258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64%,反对26832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119658126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67%,反对2683200股,弃权0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六、其他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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