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上海卓瑞综合门诊部有限
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该议案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汤谷良、王全弟、余梓山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