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拟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参与对复星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该事项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汤谷良、王全弟、余梓山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