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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电子:福日电子关于为所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203证券简称:福日电子公告编号:临2026-029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所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实际为其提供的是否在前期本次担保是否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金额担保余额(不含预计额度内有反担保本次担保金额)东莞市福日源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1050万元7695.59万元是否源磊)

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5000万元107808.19万元是否(以下简称以诺通讯)

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2.40亿元74353.60万元是否司(以下简称中诺通讯)

深圳市旗开电子有限公8200万元10446.85万元是否司(以下简称深圳旗开)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无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440082.00

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274.90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特别风险提示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30%的情况下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东莞源磊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1050万元综合授

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050万元,授信期限一年。

为以诺通讯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5000万元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授信期限一年。

为中诺通讯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

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授信期限一年;为中诺通讯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1.90亿元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90亿元,授信期限一年。

为深圳旗开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2000万元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授信期限一年;继续为深圳旗开向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3000万元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授信期限三年;为深圳旗开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3200万元综

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3200万元,授信期限一年。

上述具体担保期限以公司签订的相关担保合同约定为准,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杨韬先生签署与上述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6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福日源磊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105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1.9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旗开电子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旗开电子有限公司向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旗开电子有限公司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32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次担保额度在2025年11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2026年度为所属公司提供不超过74.45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的议案》中规定的公司对东莞源磊提供2亿元、对以诺通讯提

供30亿元、对中诺通讯提供15亿元、对深圳旗开提供4.50亿元担保范围内,无须另行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东莞源磊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被担保人名称东莞市福日源磊科技有限公司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有东莞源磊100%股权法定代表人王红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7JDGBA31成立时间2022年03月07日注册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初坑正达路2号注册资本14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

经营范围光电子器件销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

电子元器件制造;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3月31日

项目2025年度(经审计)(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45468.7937318.37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31802.2024040.34

资产净额13666.5913278.03

营业收入35279.289040.46

净利润28.45-377.08

3、以诺通讯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被担保人名称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全资孙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中诺通讯持有以诺通讯100%股权法定代表人蒋豪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58829554XX成立时间2011年12月28日注册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利祥路62号注册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数据处理服务;照相机及器材制造;照相机及器材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数字家庭产品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经营范围研发;电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照明器具制造;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工业设计服务;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汽车零部件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6年3月31日

项目2025年度(经审计)(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435919.60453048.25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353833.59366713.30

资产净额82086.0186334.95

营业收入1040682.96305065.30净利润15404.694248.94

3、中诺通讯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被担保人名称中诺通讯被担保人类型及上

□全资子公司市公司持股情况主要股东及持股比

公司持有中诺通讯100%股权例法定代表人杨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20989成立时间1997年10月22日注册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2号楼3502注册资本1200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移动通信终端设备软件硬件、手机及周边配件、计算机及配

套设备、电子产品、电子设备、电子元器件、微电子器件、通讯

经营范围器材、智能控制系统产品、智能穿戴设备、家电控制设备及配

件、传输设备、数据通信设备、宽带多媒体设备、电源的技术开

发、生产与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2026年3月31日

项目2025年度(经审计)(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631629.47636331.56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532561.31531812.35

资产净额99068.16104519.21

营业收入1314764.45377322.53净利润-1644.915191.21

4、深圳旗开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被担保人名称深圳市旗开电子有限公司被担保人类型及上

□控股子公司市公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迅锐通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深圳旗开51%例股权,其他少数股东梁立万、黄晓玲持有49%。

法定代表人梁立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089761成立时间2012年04月19日注册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2号楼360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手机、交换设备、数字集成系统、

电子专用设备、电子通讯产品的设计、开发、技术咨询和销售;经济经营范围信息咨询;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计算机软硬件生产。

2026年3月31日

项目2025年度(经审计)(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61529.3253618.94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42678.2036001.42

资产净额18851.1217617.52

营业收入147467.9719652.87净利润1572.27-1233.59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受信人:东莞市福日源磊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

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

(四)受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

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主债务人: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1、被担保的主合同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

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

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2、保证担保的主要内容

2.1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为主债务人(即主合同下的债务人)向

北京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合同及其债务履行期、担保范围和主债权发生期间见本合同 B 款。为避免疑问双方确认,约定主债权发生期间是为将有关的具体业务纳入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不限制已发生债权项下的利息与费用等被担保债权的发生与计算。主合同项下业务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时,该分支机构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取得相应的担保权益。

2.2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向北京银行提供的是独立于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使主合同项下存在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第三方提供

的物的担保或保证担保等其他任何担保(含类似担保的其他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等其他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北京银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对保证金行使质权),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主债务人自己提供,保证人也仍然就被担保主债权向北京银行直接承担第一顺序的连带保证责任,北京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担保顺序和责任范围不因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或保

证担保以及其他担保的存在、增减、撤销或有效与否而改变和减免,也不因北京银行放弃、实现或变更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或保证担保以及其他担保项下的权利或顺位而改变和减免;保证人履行其保证责任并不

以北京银行对主债务人、其他担保人或/及担保物提出权利主张、提起诉讼/仲裁

或者申请/进行强制执行为前提。保证人对此不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同意北京银行在各项担保中有权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与额度。

2.3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

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

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

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1.90亿元人民币

保证方式: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

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

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范围: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

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

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二、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

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三、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

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四、债权

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

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

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

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五、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一、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

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二、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

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三、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

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四、如债权人与债

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五、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

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七、商业汇

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八、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

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深圳市旗开电子有限公司担保金额:最高债权本金为2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

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

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

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迅锐通信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旗开电子有限公司

100%股权,梁立万、黄晓玲分别持有深圳市迅锐通信有限公司39.2%、9.8%股权,

少数股东梁立万、黄晓玲已按相关规定出具担保函。

(六)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借款人:深圳市旗开电子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3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持续性保证:在适用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保函应为全部保证义务的持续性担保,不因由于全部保证义务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中期付款而被视为已经履行或解除,而应涵盖不时构成保证义务的所有或任何款项。

直接追索:若客户未支付保证义务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或发生信贷合同或本保函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无论银行对保证义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保证),银行可以按照本保函的条款直接向保证人提出索偿,而无须先向客户或任何其他人主张任何权利或追索和/或实现该等其他担保(包括无须先行处置或执行客户和/或

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保证)。

额外保证:本保函是对银行目前或今后可能持有的保证人或任何其他人士

为客户出具的任何其他担保的补充,独立于该等其他担保,并且不在任何方面影响该等其他担保或受该等其他担保的影响。

赔偿:作为一项单独及独立的额外义务,并在不取代本保函中所给予的保证的前提下,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地承诺向银行全额赔偿银行可能因向客户提供

第2条所述的资金、贷款、信用、授信、融通票据、协助或服务和/或因银行向保证人收回或试图收回本保函项下款项或以任何方式强制执行本保函而遭受或

发生的所有损失、违约金、债务、索赔、成本、收费、律师费及其他法律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迅锐通信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旗开电子有限公司

100%股权,梁立万、黄晓玲分别持有深圳市迅锐通信有限公司39.2%、9.8%股权,少数股东梁立万、黄晓玲已按相关规定出具担保函。

(七)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债务人:深圳市旗开电子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为32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1、保证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

的相关费用(下称: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催收费用、公证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前述各项债权在本合同中合称为被担保债权。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被担保债权的比例为100%。

2、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

超过约定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和义务,保证人均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3、主债权项下的垫款、利息、费用或主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

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到期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贷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

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贴现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若为保理业务项下主债权的,自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债务人付款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为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质押业务项下主债权的,自商业汇票到期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有权就主债权履

行期限签署展期合同。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主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主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果主债权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迅锐通信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旗开电子有限公司

100%股权,梁立万、黄晓玲分别持有深圳市迅锐通信有限公司39.2%、9.8%股权,少数股东梁立万、黄晓玲已按相关规定出具担保函。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东莞源磊、以诺通讯、中诺通讯及深圳旗开提供担保系为支持其

业务发展及融资需求。东莞源磊主营业务为LED封装;以诺通讯主营业务为手机及其他智能终端产品的生产制造;中诺通讯主营业务为手机等智能终端的

ODM/OEM/JDM服务;深圳旗开主要系承担研发、采购及委外代工平台为开展手机等智能终端业务提供服务,以上企业日常经营资金需求量较大,进行适当对外融资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

上述企业经营情况稳定,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业务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同时,公司能够对所属公司的日常经营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因此董事会认为以上担保事项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以上担保事项已经2026年6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均为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之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40082.00万元;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35082.00万元,担保余额为263115.18万元分别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271.78%、164.36%,除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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