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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峰电子:铜峰电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23 查看全文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22]第055号

致: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刘彦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其

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股东大会资料已经公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2年3月

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距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20日的通知期限。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22日下午14:30开始,在安徽

第1页共5页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峰工业园公司办公楼一楼二号接待室召开。受疫情影响,在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现场会议,在外地的独立董事和本所律师以视频会议形式参加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其召集人的资格及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股

份111705979股,全部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2274760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明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审议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1)、《审议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3)、《审议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2年财务预算报告》(4)、《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6)、《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结算的议案》(7)、《审议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8),听取事项《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1-8项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2页共5页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在表决过程中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及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前述议案的表决中,议案(5)、(6)(7)、(8)为须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第3页共5页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4月22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2份。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潘平刘彦锦

负责人:张鹏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4页共5页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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