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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昌: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18 查看全文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昌数据”)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仅对中昌数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

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中昌数据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并披露,并同意中昌数据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中昌数据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昌数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中昌数据董事会于2022年10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统称“会议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0月17日14:30在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刘川工业园科技孵化器办公楼3楼302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查验,中昌数据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共计49人,代表股份101507418股,占中昌数据股份总数的22.227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中昌数据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中昌数据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01427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7%;反对股份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弃权股份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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