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
1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或减持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提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听取董事会秘书关于该增、减持行为合规性的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需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2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
3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4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
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遵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
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能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
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5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前
款所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
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涉嫌违规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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