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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化能源:嘉化能源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6-07 查看全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雪律师、楼文婷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2022年5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作

出了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已于2022年5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6月6日下午13点00分在浙江省嘉兴市乍浦中

山西路999号嘉化研究院二楼综合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建红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系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2年6月6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2022年6月6日)的9:15—15:00。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33人,代表股份585097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040%。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新增、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1.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会议

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50114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8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48606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8%;

反对85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50205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7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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