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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港: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6-01 查看全文

重庆港 --%

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2022年5月31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2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4

第四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5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6

第六章附则.................................................7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公司资产证券部具体负责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及股份变动的数据报送工

2作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证券进行交易、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组织资产证券部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在线填报。

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4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

5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现本制度第十九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6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未及时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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