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事项进行认真的审议,并仔细阅读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需求的基础上,公司及子公司以不超过8.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就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
策内容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8.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
独立董事:
李慧梅夏英王鹏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