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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6-25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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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_

二○年/`月

北京·上海·踩圳·广州·武汉·赋鄱·重啶·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日全山ˉ网拉本图B· j吣 ·§ m伽 ” 钆 自办 “ ·C嘲见 如 uˉ Wulm· (△∞ 8血 ·0∞。:qng· Q岬 d∞ ·H飓 立 ·N到 i飚 Ha虫ω ·T的 。·H¨:X。 g· △oodm· N钾 Yαk· L。 ‘颓 · ·:。焉 s的 Fr触 0‘ ‘|。^●^灿中偷肆缔摹挎所

∷∷●Ⅲ 甘 zHONC LUN LAⅡ /F1RM.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 2号 亚太商务楼 l^层 ADEF单元邮编 210005

14`FAsia pacisc Buslnes.Buildi:182 Hanzhong RoadGulou Distnetˉ NanJingJIangsu 21000sP.R.Chln a

电话/Tel:+86 25 695I I818 传真/Fa):+862569511717

网址:Ⅱ、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舜天股份有限

公司(以

“”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均

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徐廾钾小崧牙O|`“u 中z"。 NG 1“卜 1人W FlRM 法律意见书不会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

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经核查根据公司董事会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2年 6月 24日 下午 14:30在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 B座 1楼会议室如期举行。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安排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24日。通过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V△ 中索瑭缔;分所

△1‘I zⅡ 0NG 1tW1^、ˇflRM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

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截至2022年6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218473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49.29%。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股份239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己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易所网络投票

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将表决结果录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服务平台系统;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法律意见书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1)表决结果:赞成218476755股反对23584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6。

(2)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3)本议案不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程序。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2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1)表决结果:赞成218476755股反对23584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2)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3)本议案不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程序。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3.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结果:赞成218476755股反对203240股弃权32600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2)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3)本议案不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程序。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4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表决结果:赞成218476755股反对23584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2)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2.48%。静蛴中1禽咿‘审备带象.所山 山 z"oNG LuN L^w FIRM 法律意见书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5.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结果:赞成218476755股反对23584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2)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2.48%。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结果:赞成218476755股反对23584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2)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248%。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7.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1)表决结果:赞成218476755股反对23584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2)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2.4896。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8.关于修订《童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结果:赞成218476755股反对23584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b。

(2)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3)本议案不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程序。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指派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絷镛赭鲫蓼餐搿..i|i....∷

|I am◇卜6△ oN△ 讽'fiRM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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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司

负责人印:经办律师:高燕郭陟凵

经办律师:佑砬望Ⅹ'陈昊.月

2.C⒓年‘ 2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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