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作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3.01元/股调整为2.89元/股,并提交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个人原因变动,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未达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59031股进行回购注销,并提交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包文兵、沈永建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