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出售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拟出售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聚焦主业、优化和盘活存量资产的经营需要,本次拟出售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有利于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拟出售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周国华戴睿杨宇艇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