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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09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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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22】0339号

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相关股东:

2022年5月5日,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贾木云、姜鹏飞、李永岱、周菲及刘红芳(以下简称召集股东),自行召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5月6日,公司公告称,召集股东未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的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富力万丽酒店三楼召开现场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没有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近日,网络出现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的相关内容,显示审议议案获得通过。上述事项对投资者影响重大,市场关注度较高,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公司及召集股东等相关各方都应当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参与公司治理事项,并应当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当前的公司治理问题,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平稳有序。

二、召集股东应核实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根据《上1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设置并召开现场会议,会议程序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对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说明是否可能构成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的情形,并就前述网络相关内容进行澄清。

三、请召集股东进一步核实,召集人之间、与其他股东之间是

否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代持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召集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期买卖股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应及时更新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四、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现场会议召开等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效力进行确认,并最终应以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为准。

公司应在收到本函件后予以公开,将本工作函的要求告知全体董事、监事及相关股东。相关方应认真落实本函的要求,公司应当配合相关股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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