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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商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3-04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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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ST 商城 公告编号:2023-016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案金额:人民币161858985.6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公告中涉及的已下达生效判决案件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在审案件尚在审理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一、简要介绍本次涉及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和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西百货”)

最近关于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情况进行了统计,各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我司主体诉讼地位对方主体案由标的额(元)审理阶段商业城百

1被申请人路瑶劳动争议纠纷75994.71仲裁生效

货商业城百

2被申请人尚德嘉劳动争议纠纷62715.54仲裁生效

3铁西百货被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107184.00二审

4铁西百货被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63345.99一审生效

5铁西百货被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8478.27一审生效

6铁西百货被告沈阳洪源丰珠宝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85605.45二审

沈阳茂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7铁西百货被告买卖合同纠纷85668.05一审

8商业城百被申请人曹威劳动争议117000.00仲裁

1货

商业城百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

9被告广告合同纠纷102100.00二审

货司商业城百

10被告沈阳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905.00一审

11商业城被告安丽颖劳动争议纠纷-二审

及时行乐(辽宁)文化传播

12铁西百货被申请人合作合同纠纷51658.96仲裁

有限公司

13铁西百货被告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联营合同纠纷123773.23二审

14铁西百货被告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联营合同纠纷197735.15二审

15铁西百货被告沈阳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304780.00一审

16铁西百货被告上海情丝绵绵家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140927.46一审

17铁西百货被告西藏哈森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5000.00一审

18商业城被申请人安丽颖劳动争议纠纷192000.00仲裁

19商业城被告安丽颖劳动争议纠纷1332400.00一审

20铁西百货被告潮宏基珠宝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3148231.21一审

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销售

21铁西百货被告合同纠纷337910.02一审

分公司

22铁西百货被告沈阳嘉里浩荣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5692.91一审

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辽

23铁西百货被告合同纠纷20000.00一审

宁分公司

24铁西百货被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13538.00一审

25铁西百货被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19463.00一审

26铁西百货被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10030.00一审

27铁西百货被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3058.00一审

28铁西百货被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7991.00一审

29铁西百货被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3385.00一审

30铁西百货被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5237.00一审

31铁西百货被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19641.00一审

32铁西百货被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8628.00一审

33铁西百货被告辽宁北方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5374.04一审

34铁西百货被告沈阳鑫盛友谊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3961.63一审

商业城百

35被告郝晖阳劳动争议70900.00一审

36商业城被告大连堡罗服饰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216841.55一审

37铁西百货被告广州接吻猫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125853.89一审

甜维你(上海)商贸有限公

38商业城被告联营合同纠纷503571.95一审

39铁西百货被告沈阳青花食品酿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3057.52一审

240铁西百货被申请人李青伟劳动争议20000.00仲裁

41铁西百货被申请人彭静劳动争议15000.00仲裁

42铁西百货被申请人赵哲劳动争议17190.00仲裁

43铁西百货被申请人姜丽英劳动争议11460.00仲裁

44铁西百货被申请人李秀菊劳动争议22920.00仲裁

45铁西百货被申请人关英男劳动争议15000.00仲裁

46铁西百货被告辽宁希友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192757.71一审

47商业城被告韩枫租赁合同纠纷841812.77一审

商业城、商

48被告上海郑明明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81748.07一审

业城百货

49铁西百货被告沈阳兆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49942.30一审

商业城百

50被告赵志租赁合同纠纷13813.92一审

货商业城百

51被告沈阳老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50000.00一审

52铁西百货被告沈阳新恒宝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74740.25一审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禾芯绒业

53铁西百货被告合同纠纷160710.04一审

有限公司

54铁西百货被告帕罗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63454.40一审

商业城、铁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

55西百货、商被告金融合同纠纷56363854.66一审

分行业城百货

商业城、铁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

56西百货、商被告金融合同纠纷95650196.75一审

分行业城百货

57铁西百货被告深圳市大沣实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39904.78一审生效

58铁西百货被告沈阳诚益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0446.00一审生效

59铁西百货被告沈阳桃李面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53396.42一审生效

生命权、身体权、

60商业城被告王学艳-仲裁生效

健康权纠纷

合计161858985.60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路瑶申请仲裁商业城百货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路瑶

被申请人: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申请人主张及事由

2022年7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被申请人承诺

32022年8月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5994.17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多次找

被申请人协商未果。

3、申请人仲裁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5994.71元。

4、仲裁情况(已生效)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共计75994.17元。

(二)尚德嘉申请仲裁商业城百货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尚德嘉

被申请人: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申请人主张及事由

申请人于1991年入职沈阳商业城工作至今,工作勤勉,兢兢业业,树立了良好的口碑。2014年茂业接手商业城后因大环境影响,企业效益持续下滑,公司人力资源于今年4月初通知申请人将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4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被申请人承诺2022年10月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62715.54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未果。

3、申请人仲裁请求

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62715.54元。

4、仲裁情况(已生效)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共计62715.54元。

(三)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2年1月1日,被告就原告在被告商场经营专柜事宜与原告签订《联营合同》,

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经营场地位于甲方沈阳铁西百货店3层某铺位,建筑面积29.44平方米。经营期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经营范围

4为双星品牌商品。合同第四条结算条件4.5项约定:乙方须每日核对销售,且应于

每日收市前登录小红茂查看相关信息,甲方每月提供结算单至茂业运营服务支撑平台,甲方提供结算单后5日内乙方应对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与乙方结算货款(上述期限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过期,则顺延到下月)。如乙方未能提供上述发票,乙方同意由甲方扣除甲方税金损失后支付货款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每日核对销售,按约定将被告提供的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被告,但被告却迟迟未按结算金额支付货款。至今已拖欠原告货款107184元。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718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

107184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保全情况

法院下达(2022)辽0106财保1362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5、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

内给付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7184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

利息(以107184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3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2元、保全费106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6、案件进展情况

5公司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四)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7月1日,被告就原告在被告商场经营专柜事宜与原告签订《联营合同》,

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经营场地位于甲方沈阳铁西百货店5层某铺位建筑面积28.5平方米。经营期间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经营范围为双星品牌商品。合同第四条结算条件4.5项约定:乙方须每日核对销售,且应于每日收市前登录小红茂查看相关信息,甲方每月提供结算单至茂业运营服务支撑平台,甲方提供结算单后5日内乙方应对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与乙方结算货款(上述期限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过期,则顺延到下月)。如乙方未能提供上述发票,乙方同意由甲方扣除甲方税金损失后支付货款余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每日核对销售,按约定将被告提供的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被告但被告却迟迟未按结算金额支付货款。至今已拖欠原告货款63345.99元。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3345.99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

63345.99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保全情况

法院下达(2022)辽0106财保136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5、一审判决情况

6一审判决(已生效)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3345.99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

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3345.99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3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元、保全费66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五)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2年7月1日,被告就原告在被告商场经营专柜事宜与原告签订《联营合同》,

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经营场地位于甲方沈阳铁西百货店5层某铺位建筑面积147.18平方米。经营期间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经营范围为双星品牌商品。合同第四条结算条件4.5项约定:乙方须每日核对销售,且应于每日收市前登录小红茂查看相关信息,甲方每月提供结算单至茂业运营服务支撑平台,甲方提供结算单后5日内乙方应对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与乙方结算货款(上述期限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过期,则顺延到下月)。如乙方未能提供上述发票,乙方同意由甲方扣除甲方税金损失后支付货款余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每日核对销售,按约定将被告提供的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被告但被告却迟迟未按结算金额支付货款。至今已拖欠原告货款8478.27元。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7(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478.27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

8478.27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已生效)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478.27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

司逾期付款利息(以8478.27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3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

(3)驳回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六)沈阳洪源丰珠宝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洪源丰珠宝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2年初,被告就原告在被告商场经营专柜事宜与原告签订《联营合同》,

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经营场地位于甲方沈阳铁西百货店二层某铺位,经营期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经营范围为洪源丰品牌商品。合同第四条结算条件4.5项约定,乙方须每日核对销售,且应于每日收市前登录小红茂查看相关信息,甲方每月提供结算单至茂业运营服务支撑平台,甲方提供结算单后5日内,乙方应对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与乙方结算货款(上述期限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过期,则顺延到下月)。如乙方未能提供上述发票,乙方同意由甲方扣除甲方税金损失后支付货款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每日核对销售,按约定将被告提供的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被告,但被告却迟迟未按结算金额支付8货款,至今拖欠原告货款85605.45元。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应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现原告已多次与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事宜,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5605.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605.4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保全情况

法院下达(2022)辽0106财保136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5、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

内给付原告沈阳洪源丰珠宝有限公司货款85605.54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洪源丰珠宝有限公司逾期付

款利息(以85605.54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3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告沈阳洪源丰珠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0元、保全费87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6、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七)沈阳茂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茂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9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原告同被告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双

方约定结算期为30天,2022年2月份至4月份被告不再支付原告货款,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一事,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4个月拖欠货款人民币85668.0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给付原告沈阳茂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84411.49元;(2)如未按本判决确

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2元,由原告承担32元,由被告承担19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5、进展情况

铁西百货尚未提起上诉。

(八)曹威申请仲裁商业城百货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曹威

被申请人: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申请人主张及事由

申请人1991年参加工作,2009年由于改制转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转入被申请人,属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申请人担任被

申请人后勤党支部书记,月工资4500元。2022年8月11日接到人力资源微信通知解除申请劳动合同,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问及事由及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一直表示我们在协商。2022年9月26日,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既无法定事由也未进行法定程序,按照被申请人说法,此次人员优化,而且只裁减申请人一个人,被申请人上述做法属于严重违法,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103、申请人仲裁请求

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117000元。

4、案件进展情况

本仲裁事项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九)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百货

1、案件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上诉人):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2月28日签订《活动服务合同》,并和被告达成了为其在沈阳10个电影院发布广告,被告应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广告费102000元的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但被告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理会,至今也未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向原告给付广告费用102000元及利息暂计100元(实际以

102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计算至

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保全情况

法院下达(2022)辽0103民初23487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业城百货银行存款10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保全费1430元,由申请人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

5、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

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用100000元;(2)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用100000元的利息,自2022年11月4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

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视频制作费2000元;(4)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

11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视频制作费2000

元的利息,自2022年11月4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2元,保全费1430元,由被告商业城百货负担。

6、进展情况

商业城百货提起上诉后,二审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于2023年3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元;被告于2023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元;被告于2023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2000元;(2)如被告未在上述时间内清还上述任何一笔进度款项,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3)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纷。一审案件受理费2342元,保全费14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为1171元,共计为4943元,均由原告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十)沈阳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12月28日,原、被告依法签订《活动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有

偿为被告提供沈阳地铁一、二号线列车预报站播音导向冠名服务及地铁LED智汇

屏幕广告发布服务,播音导向冠名服务期限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地铁LED智汇屏幕硬广发布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合同项下冠名费共计18355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被告须在2022年1月31日前全额支付上述冠名费;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按未按时缴付冠名费的10%收取违约金。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按约定提供地铁播音导向冠名服务及地铁LED智汇屏幕广告发布服务,并向被告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

12付冠名费,原告以发送《催款函》及《律师函》的形式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3、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冠名费183550元;(2)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355元;(3)本案诉讼费、

保全费、保全保函保险金、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经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处理后,尚未开庭。

(十一)安丽颖起诉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丽颖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从1991年至今在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现已达到退休年龄。被告没给办理退休,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办理退休,并补发工资。

3、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办理退休。

4、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下达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安丽颖的起诉。

5、进展情况

安丽颖已提起上诉申请,二审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十二)及时行乐(辽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仲裁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及时行乐(辽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签订《短视频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内,即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30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短视频制

13作及抖音运营服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万元合同价款。申请人按照合同约

定完成了合同内容并得到了被申请人项目负责人的付款承诺,但被申请人并未如约支付上述5万元合同价款。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

同价款利息暂计人民币1658.96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计算)。

(3)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保全情况

法院下达(2022)辽0106财保108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5、案件进展情况本案尚未开庭。

(十三)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2年1月1日,被告就原告在被告商场经营专柜事宜与原告签订《联营合同》,

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经营场地位于甲方沈阳铁西百货店3层某铺位,建筑面积26.88平方米。合同第4.5条约定乙方须每日核对销售,并在收到结算回单后

5日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与乙方结算货款(上述期限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过期,则顺延到下月)。如乙方未能提供上述发票,乙方同意由甲方扣除甲方税金损失后支付货款余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每日核对销售,按约定将被告提供的结算单盖章确认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被告,但被告却迟迟未按结算金额支付货款,至今已拖欠支付原告货款123773.23元。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应赔

14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3773.23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

123773.23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五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货款123773.23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逾

期付款违约金(以123773.23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8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

(3)驳回原告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8元,保全费1145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5、案件进展情况

铁西百货已提起上诉。

(十四)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2年1月1日,被告就原告在被告商场经营专柜事宜与原告签订《联营合同》,

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经营场地位于甲方沈阳铁西百货店3层某铺位,建筑面积40.37平方米。合同第4.5条约定乙方须每日核对销售,并在收到结算回单后5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与乙方结算货款(上述期限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过期,则顺延到下月)。如乙方未能提供上述发票,乙方同意由甲方扣除甲方税金损失后支付货款余款。

15合同签订后,原告每日核对销售,按约定将被告提供的结算单盖章确认与增

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被告,但被告却迟迟未按结算金额支付货款,至今已拖欠支付原告货款197735.15元。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应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7735.1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

197735.15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五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货款197735.15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逾

期付款违约金(以197735.15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8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

(3)驳回原告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7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5、案件进展情况

铁西百货已提起上诉。

(十五)沈阳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被告委托原告在辽宁电视(北方频道、生活频道、都市频道)发布广告,签订了6份《电视广告发布合同》,分别是:2021年1月20日合同金额77160元、2021年3月5日合同金额38500元、2021年6月4日合同金额66000元、2021年7月14日

1630600元、2021年11月3日46260元、2021年12月2日合同金额46260元,合同总

金额304780元。合同约定了“广告播出时段、投放形式、次数、价格”,合同

第2.2条约定被告给款时间是“乙方(原告)按协议约定完成广告发布并向甲方(被告)出具发布证明后”。原告按合同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并向被告出具了发票,但被告仍不付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广告费304780元,从起诉日至实际付款日止按LPR给付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沈阳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304780元;(2)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沈阳

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304780元利息,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全部广告费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利率计算,即LPR标准计算。

5、案件进展情况

铁西百货尚未提起上诉。

(十六)上海情丝绵绵家纺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情丝绵绵家纺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原告与被告签订“联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在其经营的沈阳铁西

百货店内提供场地给原告经营家纺商品,原告每月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被告缴纳承包费,被告统一收银后扣除承包费后将剩余销售款返还给原告,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派员进场经营。2022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次签订“联营合同”,合同期限仍为一年。在该份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时将销售款返还给原告。为此,原告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撤柜。经原告计算,截止至今,被告尚欠130927.46元货款未能返还。

17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130927.46元、质保金10000元,合计140927.46元;(2)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本案尚未开庭。

(十七)西藏哈森商贸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西藏哈森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被告双方签署《专柜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根据《专柜合同》第2.1条规定,乙方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向甲方交纳保证金5000元。根据《专柜合同》第2.3条规定乙方经营期间销售的商品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撤柜后无质量或售后问题发生的,保证金以不计息方式退还。

甲乙双方于合同期满经过友好协商决定终止合同,乙方于2020年12月撤柜,按合同约定,甲方应无息退还乙方质保金,但经乙方人员多次催要,甲方均未退款。

乙方人员应甲方要求于2021年8月16日将保证金收据原件上交甲方人员,申请退款,但是截至目前,甲方仍未退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定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返还原告西藏哈森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

5、案件进展情况

18铁西百货尚未提起上诉。

(十八)安丽颖申请仲裁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安丽颖

被申请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人主张及事由

申请人1991年到企业,一直从事财务工作,连续工作32年,因企业原因申请人工伤后一直在家医治。本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企业不给申请人退休,并解除终止了本人的劳动合同。

3、申请人仲裁请求

要求从1991年9月到2022年4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2000元。

4、案件进展情况

本仲裁事项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十九)安丽颖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丽颖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于1991年到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连续工龄30余年。2008年6月,单位主管领导找原告单独谈话,在地下室内进行恐吓、威胁、下岗等手段,给原告精神造成伤害同年6月5日送往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医治,被确诊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此事惊动了市政府有关领导出面解决,为妥善处理原告善后问题,法定代表人张殿华同志派工会主席兼人事主管佟雅娟同志进行处理,亲自承诺将此事按工伤处理,一切比照工伤解决。被告将原告比照工伤处理,但部分内容尚未履行。

3、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确认被告将原告比照工伤处理的决定合法(与其第三人单位领导佟

雅娟、张洪超为依据);(2)要求被告按工伤标准补发工资人民币叁拾玖万柒仟

19元(小写:397000元);(3)要求被告支付护理费人民币肆拾壹万陆仟贰佰元(小

写:416200元);(4)要求被告补发工伤津贴人民币叁拾壹万玖仟贰佰元(小

写:319200元);(5)要求被告支付精神赔偿金人民币贰拾万元(小写:200000元)。

4、进展情况

本仲裁事项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二十)潮宏基珠宝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潮宏基珠宝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就其在被告位于沈阳铁西百货店2层某铺位设立潮宏基品牌专柜销售珠

宝类商品一事,与被告通过茂业电子合同系统签订《联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原告销售款由被告统

一收银后按月结算。被告每月提供结算单至茂业运营服务支撑平台供原告核对,原告核对后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应于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与原告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设置专柜并提供商品在上述场地内销售并按照《联营合同》约定及对账无误的结算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

告支付销售款,累计拖欠原告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及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销售货款共计人民币3148231.21元,原告已多次催促,但被告至今仍分文未付。被告未按时给付销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销售货款共计¥3148231.21元及利息(以

¥976803.03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0起按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5543.2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6日起按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88238.8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56914.6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520日起按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0731.35元为基数,

自2022年10月20日起按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4、保全情况

法院下达(2023)辽0106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铁西百货银行账面存款3148231.21元或查封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5、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二十一)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联营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沈阳铁西百货

店3层某铺位经营原告铜牛品牌铜牛商品,建筑面积12.65平方米,经营期限自: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原告向被告交纳质保金10000元,原告专柜

商品销售货款由被告统一收取,并开具被告销售小票。原告每月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被告缴纳承包费(遇商场促销时,双方另行协商),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双方对账方式为被告将账单发布至其“茂业运营服务支撑平台后台管理系统”,原告登录被告提供的账号及密码自行查看。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自2021年12月起开始拖欠原告货款,截止2022年3月31日拖欠货款金额为人民币336182.41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36182.4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

支付逾期支付货款及保证金的利息(以336,182.41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货款支付完毕

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为人民币1727.6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1-2项暂共计为人民币:337910.02元)

214、案件进展情况本案尚未开庭。

(二十二)沈阳嘉里浩荣经贸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嘉里浩荣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与被告签订《超市商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达利园货物合计总价款为15,692.9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根据合同约定,截至到2021年12月31日,被告应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但截止目前尚欠货款15692.91元。铁西百货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无奈,多次找到被告,被告推脱不予给付所欠货款,协商未果。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5692.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

告沈阳嘉里浩荣经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592.91元;(2)驳回原告沈阳嘉里浩荣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铁西百货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给付原告)。

5、案件进展情况

铁西百货尚未提起上诉。

(二十三)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22原告: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2014年1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特约商户利用受理资和信预付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作为商通卡系列产品的销售方和管理方,向被告介绍商通卡使用规则和办法……被告同意其经营的门店受理商通卡系列产品,同意持卡人使用商通卡刷卡购买被告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本协议有效期自2014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本协议到期时,双方若无异议,本协议可自动延期一年”;《合作协议》第五条第5款约定:“被告退回原结算担保金20000元(贰万元),一次性向被告开具辽宁省工商银行沈河支行出具《银行履约保函》金额220000元(贰拾贰万元)作为结算担保”

《合作协议》签订时,原告要求退还担保金2万元,以《银行履约保函》方式作为结算担保。

《合作协议》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至2022年1月1日后由于被告股权发生变化,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2万元担保金。

3、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特约商户利用受理资和信预付卡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担保金20000元;(3)判令被告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特约商户利用受理资和信预付卡合作协议》;(2)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证金

2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

5、案件进展情况

23铁西百货尚未提起上诉。

(二十四)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

告定制“喷绘类”制品12类494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12974元及利息564

元(利息从2021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13538

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二十五)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

告定制“喷绘类”制品14类870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2月28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

24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18654元及利息811

元(利息从2021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19463

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二十六)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

告定制“喷绘类”制品6类389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9645元及利息385元

(利息从2021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10030

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二十七)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5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

告定制“喷绘类”制品7类268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5月23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2961元及利息97元

(利息从2021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3058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二十八)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

告定制“喷绘类”制品11类18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6月11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7739元及利息252元

(利息从2021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7991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26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二十九)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

告定制“喷绘类”制品4类608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3290元及利息95元

(利息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3385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

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款3290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290元为基数,自

2021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驳回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5、案件进展情况

铁西百货计划提起上诉。

27(三十)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

告定制“喷绘类”制品7类219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5089元及利息148元

(利息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5237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三十一)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

原告定制“喷绘类”制品23类43706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28(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19500元及利息141

元(利息从2022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19641

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三十二)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

原告定制“喷绘类”制品15类638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2年1月23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8597元及利息31元

(利息从2022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8628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

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款8597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8597元为基数,自

2022年4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驳回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履行判决义

29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5、案件进展情况

铁西百货尚未提起上诉。

(三十三)辽宁北方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辽宁北方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12月,原被告签订《联营合同》一份、《超市商品合同》两份,约定

原告在被告商场一层经营玉兰油、强生、飘柔品牌日化用品,经营期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联营合同》4.5条款约定被告每月提供结算单至茂业运营服务支撑平台,被告提供结算单后5日内原告对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被告,被告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与原告结算货款。《超市商品合同》6.3条款约定原告须在每个结算周期截止后5天内(结算周期在30天

或30天以上的)或2天内(结算周期在30天以下的)与被告对帐及提交订单并在接

到开票通知后5天内(结算周期在30天或30天以上的)或2天内(结算周期在30天以

内的)提供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发票后25个工作日内(结算周期在30天

或30天以上的)或10个工作日内(结算周期在30天以内的)与原告结算上期货款。

自2022年起被告就开始拖欠结算货款,原告不断催款,至今被告仍未给付,截止至2022年10月31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未结算货款共计205374.04元,且一拖再拖,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5374.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

(三十四)沈阳鑫盛友谊商贸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30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鑫盛友谊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与被告合作多年,在经营期间,原告拖欠被告供应商货款,被告多次口头书面沟通催款均未给予解决特向铁西区人民法院申请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6151.2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进展情况

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如下:因为被告到账期未结款,后期被告返货原因,欠款金额减少了,现在应付原告货款3961.63元。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三十五)郝晖阳起诉商业城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郝晖阳

被告: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2020年11月30日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离职后找工作屡屡碰壁,直到2021年11月份才发现,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用工进行了备案,所以才造成原告无法找到工作,对原告的这11个月的工资收入、社保、医保、公积金造成了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而且用工备案的前提是有劳动合同才能用工备案,而原告没有与被告签定过劳动合同,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出示劳动合同,否则应对原告进行双倍工资赔偿。原告与被告沟通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31日共11个月工

资286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交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共计6个月的

社保和医保;(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共计5个月原

31告自己交的社保和医保共计6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31日共计11个月公积金7700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

告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86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三十六)大连堡罗服饰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连堡罗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于2015年就与被告合作,原告将公司的服饰在被告处进行销售,顾客在原告处购买的商品统一到商场收银台付款,再由被告按期向原告给付。2019年7月被告应结货款32030元,9月应结179811.03元,该二笔款项被告未按期给付。

原告多次向被告处催要,被告都以资金不足为由没有履行,后被告在2020年1月9日给原告二张金额分别为120904.24元、298100.62元承兑汇票,该汇票的到期日分别是2020年8月9日,2020年9月9日。承兑信息中,出票人均承诺:本汇票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但二张汇票到期后,均没有资金可以向原告承兑。故原告又多次找到被告处进行催要,希望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63.31元尚欠216841.55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退还质保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原告诉讼请求

(1)诉讼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11841.55元;(2)退还质保金5000元;

(3)案件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

(三十七)广州接吻猫科技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32原告:广州接吻猫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联营合同》,合同有效期分别自2021年7月1日起至

2021年12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约定被告提供位于沈阳铁西百货店3层某铺位,建筑面积为30.21平方米场地给原告经营“接吻猫”品牌女鞋专柜。根据合同第四条结算条件4.1条约定:双方一致同意按服装化妆品类(除珠宝类外)第四种方式结算,即:乙方每月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缴纳承包费,承包费由甲方统一收银,每月承包费由甲方直接从乙方当月货款中扣除。合同第四条第4.5条约定:乙方须每日核对销售,且应于每日收市前登录小红茂查看相关信息,甲方每月提供结算单至茂业运营服务支撑平台,甲方提供结算单后5日内乙方应对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货款。自2021年12月起,被告收到原告发票后拒不支付货款。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

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原告利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结算货款(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合

计人民币120853.89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回经营保证金5000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上述欠款金额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4)请求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125853.89元。

4、一审判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

(三十八)甜维你(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甜维你(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33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签订《专柜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其商业城店二层,

建筑面积为216.23平方米的场地交付原告经营使用。2018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缴纳5000元质保金。后原被告双方续签该合同,经营期限延至2021年3月31日。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经营期间由被告统一收银,原告按每月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被告缴纳承包费,以网上对账的形式核对销售,并由被告每月出具联营结算明细单,被告需在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与原告结算货款。联营期间,被告多次未按约返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结算2018年6月份、2019年10月-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3月-2020年5月期间的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24729.81元;(2)请求判

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质保金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

的违约金暂计73842.14(自2018年7月21日起暂计至2022年11月1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前3项共暂计503.571.95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三十九)沈阳青花食品酿造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青花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被告人王海燕经营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进货总金额为13057.52元,发票号为:0343505303435139。合同签订经销30天,已过账期,多次催款一直未付,现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归还此货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人民币13057.52(壹万叁仟零伍拾柒元伍角贰分);(2)承担本案诉讼费。

34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四十)李青伟申请仲裁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李青伟

被申请人: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申请人主张及事由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书面通知,没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贰万元整。

3、申请人请求

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贰万元整。

4、仲裁情况本案尚未开庭。

(四十一)彭静申请仲裁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彭静

被申请人: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申请人主张及事由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书面通知,没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壹万伍仟元整。

3、申请人请求

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壹万伍仟元整。

4、仲裁情况本案尚未开庭。

(四十二)赵哲申请仲裁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35申请人:赵哲

被申请人: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申请人主张及事由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书面通知,没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壹万柒仟壹佰柒拾元整。

3、申请人请求

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壹万柒仟壹佰柒拾元整。

4、仲裁情况本案尚未开庭。

(四十三)姜丽英申请仲裁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姜丽英

被申请人: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申请人主张及事由

(1)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资1910元;(2)支付解除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550元(2019年1月-2022年12月31日期间)。

3、申请人请求拖欠2022年12月份整月工资没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给经济补偿(2019年1月-2022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书面通知。

4、仲裁情况本案尚未开庭。

(四十四)李秀菊申请仲裁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李秀菊

被申请人: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申请人主张及事由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没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6金贰万贰仟玖佰贰拾元整。

3、申请人请求

支付201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贰万贰仟玖佰贰拾元整。

4、仲裁情况本案尚未开庭。

(四十五)关英男申请仲裁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关英男

被申请人: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申请人主张及事由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书面通知,没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壹万伍仟元整。

3、申请人请求

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壹万伍仟元整。

4、仲裁情况本案尚未开庭。

(四十六)辽宁希友传媒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辽宁希友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被告委托原告在“人车安全隔离护栏”发布广告,签订了四份《广告发布合同》,分别是:2021年1月26日合同金额42000元、2021年6月4日合同金额38100元、2021年11月3日合同金额41000元、2021年12月1日41000元,合计合同总金额162100元。合同约定了“广告数量、尺寸”,合同第三条第(五)项约定“广告画面发布后30天内,甲方(被告)一次性支付合同款”。合同第五条第(一)项又

37约定“甲方如未按期足额支付广告费,每逾期1日,则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原告)支付违约金,如逾期10日仍未支付应付的广告费用,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按上述两条款约定,本案违约金有以下两种方式构成:(1)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为16210元;(2)逾期1日按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计算从2022年1月1日

至实际付款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1日为2447.71元。

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完合同义务,并向被告出具了发票,但被告仍不付款,故对被告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广告费162100元,违约金18657.71元(逾期1日按万分

之一的计算违约金,从2022年1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1日为

2447.71元);(2)判令被告给付律师费12000元,上述两项合计:192757.71

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

(四十七)韩枫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韩枫

被告一: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韩枫(出租方、甲方)于2007年3月20日与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1份,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23号3单元,建筑面积为27.06平方米的商铺租赁给被告一商业城。租赁期间自2007年6月20日至2017年5月31日1年租金标准为人民币43837元(税前),日租金标准按一年365天计算,同时,合同约定被告承诺可以以人民币550671元回购。

沈阳商业城(集团)对《商铺租赁合同》中的全部条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将原合同第二条第1款年

38租金标准改为在原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为新的年租金标准,即为人

民币53481元(税前),日租金标准按一年365天计算。

2006年11月20日,沈阳商业城(集团)出具担保函,载明:“沈阳商业城(集团),现对商业城与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商业城·世界名牌折扣商场项目产权业主(买受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9年8月26日“沈阳商业城(集团)”名称变更为“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自租赁期到期后即2017年6月1日之后原告曾多次到商铺所在地发现该商铺楼被封锁,原告无法自行进入并且该商铺所在楼的外窗均遭到破坏,原告所有的商铺一直处于被告控制中,被告并未支付原告任何占用费用,也并未回购,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商业城回购原告商铺,并支付商铺回购款550671元;(2)

判令被告一商业城支付商铺回购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基数,从2017年06月01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

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一商业城支付原

告商铺占用费(自2017年6月1日至判令被告回购之日止,标准按照最后一期标准计算暂计算到2022年11月9日为291141.77元);以上合计841812.77元;(4)

被告二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

带给付责任;(5)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四十八)上海郑明明实业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商业城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郑明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在商业城一楼经营郑明明品牌化妆品,经营期间由被告统一代收货款,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共计64379.54元。被告商业城曾于2019

39年12月2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64214.36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原告于

2019年12月4日承兑时被拒付。之后原告从商业城撤柜,被告承诺返还押金10000

元也一直未支付。上述事实双方于2022年1月30日通过《往来账项询证函》再次进行对账确认,对账后被告仍然一直拖延付款。

另外,被告曾于2020年7月21日要求原告出具《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该协

议第1条约定: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自2020年6月1日起甲方(沈阳商业

城股份有限公司)将原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沈阳商业城

百货有限公司),自该日起,乙方(上海郑明阳实业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原合同约定向丙方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第5条约定:甲方和丙方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不能完成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和216号的商业城房产(一期、二期)

的房产证过户,此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在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只有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2月至8月货款共计

64379.54元及利息7098.7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71478.29元;(2)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10000元及利息269.78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10269.78元(从起诉之日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上述货款及押金之日止;(4)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共计81748.07元。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四十九)沈阳兆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兆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被告为进行企业宣传,委托原告进行服务,如“威风锣鼓”、“铁百现场写春联”,双方签订了四份《委托合同》,分别是:2021年1月25日《现场题写春联40委托合同》,合同金额9500元、2021年11月10日《铁西百货活动委托合同》,

合同金额9600元、2021年12月1日《铁西百货活动委托合同》,合同金额5200元、2021年12月31日《铁西百货活动委托合同》,合同金额20800元,合计合同总金额45100元。合同约定第二条第2项约定“委托费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签订后

30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活动费用”,第四条第1项“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甲方违反约定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完合同义务,并向被告出具了发票,但被告仍不付款,故对被告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广告费45100元违约金4842.30元(逾期1日按万分之五

的计算违约金,从2021年4月25日至实际付款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1日为

4842.30元),合计49942.3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五十)赵志起诉商业城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赵志

被告: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租用被告的柜台用于经营,但由于疫情原因销售低迷,双方的租赁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约定不继续租赁,需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于是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被告提出撤柜申请。但按照双方约定应将保证金返还给原告,原告也因此事曾经向被告主张返还,但被告均以资金不足为由不予返还,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13813.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41本案尚未开庭。

(五十一)沈阳老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老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活动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发

布快手信息流广告。合同服务时间为2021年9月19日到2021年9月20日,合同约定服务费为50000元。原告按照双方约定为其投放广告曝光,但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费用,经原告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望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广告费;(2)请求法院判令保全

费、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

(五十二)沈阳新恒宝茶业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新恒宝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和被告于2021年12月签订合约,原告进驻被告商场经营专柜,经营期间销售商品款项由被告收取,被告每月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扣除承包费及固定的促销服务费后,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起20个工作日与原告结算货款,自2022年2月起至10月发票及结算单均已陆续提交给被告,但至今尚未收到货款,

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多次后仍拒绝付款。鉴于以上事实,被告方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恳请依法判决。

3、原告诉讼请求

42(1)请求通过法律途径由被告支付给原告2022年2-10月货款74740.25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

(五十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禾芯绒业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禾芯绒业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9月14日,原、被告就原告在被告方商场内经营专柜事宜电子方式签

订了《联营合同》,合同约定经营场地位于沈阳铁西百货店3层某铺位,经营期间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交纳保证金10000元。

合同中第四条结算条件原、被告约定按“第四种方式结算即:“乙方(原告)每月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被告)缴纳承包费。以上承包费,如由甲方(被告)统一收银的,则每月承包费由甲方(被告)直接从乙方(原告)当月货款中扣除,如由乙方(原告)自行收银,则每月承包费由乙方(原告)用现金缴纳,乙方(原告)未按上述约定缴纳承包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被告)支付欠款总额0.1%的违约金。”原告缴纳质保金后被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原告出具《据》一份以确认收到该款项一事。

期间双方又就其他收费项目达成服务费补充协议若干。合作期间双方一直认真履行合同,至2022年9月,原告与被告解除合同并完成撤柜,双方合同终止。

但至2022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却迟迟未按合同给付原告应付款。双方通过结算系统确认1月扣除其他费用后被告应付原告应付款人民币98389.81元、2月应付

款为人民币14986.56元、3月应付款为人民币3090.92元。共合计应付金额为人民币116467.29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方应支付原告方违约金暂计人民币

34242.75元。

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方仍未按时给付原告应付款。也未退还原告已缴付

43的质保金。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合同应付款人民币116467.29元;(2)请

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暂计人民币34242.75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

告退还原告质保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上暂合计人民币160710.0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

(五十四)帕罗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帕罗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在被告商场经营专柜销售“帕罗”品牌针织商品,现双方合作关系已经终止,原告从被告处撤柜,但被告尚应支付原告款项153454.4元。双方合作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质保金10000元,现双方合同关系已经终止,相关质保金应予退还。

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支付款项及未予退还质保金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理应履行支付义务和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据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53454.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4月1日起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质保金1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4月1日起以返还质保金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

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4、一审判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

44(五十五)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起诉商业城、商业城百货、铁

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被告1: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3: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商业城签订了编号为(2022)信辽银贷字第

72214122100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商业城向原告

借款人民币55922170.78元(伍仟伍佰玖拾贰万贰仟壹佰柒拾元柒角捌分),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用于偿还(2020)信辽银贷字第722141201141号的贷款;2、贷款期限自2022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5日;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贷款期内利率保持不变,以贷款实际提款日定价基础利率+250.75基点(1基点=0.01%),即年利率6.3075%;4、本贷款自实际提款日起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实际贷款余额x计息期间的实际天数x年利率/360天;5、商业城如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本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315.375基点(1基点=0.01%)的年利率标准计收罚息,并同意罚息金额计算以原告计算结果为准:6、商业城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被原告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本金对应的利息)和罚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上述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放款义务。

为担保上述贷款合同的履行,原告与被告2商业城百货于2021年12月29日签订了编号为(2022)信辽银保字第722141221001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商业城百货对原告与商业城所签署的编号为(2022)信辽银贷字第

72214122100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担保的债权

本金为人民币伍仟陆佰万元整;3、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

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

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

45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原告与被告3铁西百货于2015年1月15日签订了编号为(2015)信辽银最抵字

第722061151002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自有不动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并于2018年1月9日签订《抵押权变更协议》、2018年1月18日签订《抵押权变更协议》、2020年12月31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2021年12月29日签

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后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被告3铁西百货以自有不动产对原告与商业城在2015年1月15日至2024年12月24日期间

所签署的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2、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陆仟柒佰贰拾万元

整;3、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

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原告已办理抵押登记。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商业城应于2023年1月5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商业城未按时偿还上述贷款,其余各被告亦未履行担保义务。鉴于各被告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13条、第19条的约定、《保证合同》第9条、第15条的约定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第8条、第12

条、第20条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原告合法权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商业城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5922170.78元,利息

人民币441683.88元,合计56363854.66元(以上利息金额含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3年1月5日(含当日),2023年1月5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所有款项时止)。判决生效后延迟给付的,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执行;

(2)请求判令被告2商业城百货对上述第1项诉请中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3铁西百货提供的抵押物(具体抵押物详见《最高额抵押合同》附件一:《(房地产)抵押物清单》)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4、保全情况

法院出具的(2023)辽0103民初4529号《民事裁定书》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46号)。

5、一审判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

(五十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起诉铁西百货、商业城、商业城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被告1: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被告2: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3: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1铁西百货签订了编号为(2022)信辽银贷字第

72214122100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铁西百货向原

告借款人民币95000000元(玖仟伍佰万元整),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用于偿还

(2020)信辽银贷字第722141201142号的贷款;2、贷款期限自2022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5日;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贷款期内利率保持不变,以贷款实际提款日定价基础利率+250.75基点(1基点=0.01%),即年利率6.3075%;4、本贷款自实际提款日起计息,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实际贷款余额x计息期间的实际天数x年利率/360天,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5、铁西百货如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本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315.375基点(1基点=0.01%)的年利率标准计收罚息,并同意罚息金额计算以原告计算结果为准;6、铁西百货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被原告宣布全部或部分到

期的本金对应的利息)和罚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上述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放款义务。

为担保上述贷款合同的履行,原告与被告2商业城及被告3商业城百货分别于

2021年12月29日签订了编号为(2022)信辽银保字第722141221002号、(2022)信辽

银保字第722141221002-1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商业城、商业城百货对原告与铁西百货所签署的编号为(2022)信辽银贷字第72214122100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玖仟伍佰

47万元整;3、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

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原告与被告1铁西百货于2015年1月27日签订了编号为(2015)信辽银最抵字

第722051151003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自有不动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于2018年1月10日签订《抵押权变更协议》、2018年1月23日签订《抵押权变更协议》、2020年12月31日签订《抵押权变更协议》、2021年12月29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后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被告1铁西百货以自有不动产对原告与其自身在2015年1月27日至2024年12月24日期间所签署的

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2、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壹亿壹仟肆佰万元整;3、担

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

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

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原告已办理抵押登记。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被告铁西百货应于2023年1月5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铁西百货未按时偿还上述贷款,其余各被告亦未履行担保义务。鉴于各被告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13条、第

19条的约定、《保证合同》第9条、第15条的约定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第8条、

第12条、第20条的约定,向贵院提起诉讼,以保障原告合法权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铁西百货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95000000元,利息

人民币650196.75元,合计95650196.75元(以上利息金额含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3年1月21日(含当日),2023年1月21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所有款项时止)。判决生效后延迟给付的,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执行;

(2)请求判令被告2商业城和被告3商业城百货对上述第1项诉请中所列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1铁西百货提供的抵押物(具体抵押物详

见《最高额抵押合同》附件一:《(房地产)抵押物清单》)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享

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484、保全情况

法院出具的(2023)辽0103民初4850号《民事裁定书》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号)。

5、一审判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

(五十七)深圳市大沣实业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大沣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18年开始原告在被告商场经营“康莉”女鞋品牌,由被告设置的统一收银台收银,被告每月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甲方提供结算单后5日内乙方应对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与乙方结算货款。截至今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付原告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的销售货款,金额共计:39904.78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迟延付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9904.78元。(2)依法判令被告

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335.11元。以当月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暂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要求计算至所有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人民币:40239.89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已生效)如下:

(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深圳

49市大沣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9904.78元;

(2)驳回原告深圳市大沣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五十八)沈阳诚益佳商贸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诚益佳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原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与铁西百货签订了《超市商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铁西百货提供“雪花啤酒”货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铁西百货供货。根据合同约定,截至到2021年12月31日,铁西百货应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但截止目前尚欠货款10446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被告推脱不予给付所欠货款,协商未果。

以上所述属实,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肆拾陆元

整(¥1044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已生效)如下:

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沈阳诚益佳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446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

50(五十九)沈阳桃李面包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桃李面包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被告双方2022年1月1日起建立买卖关系,由原告供给被告桃李品牌食品,截止2022年11月17日,被告已累计二个月(即8、9月)拖欠货款53812.91元,已超过合同规定回款日期,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回款。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53396.4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

欠的货款期间产生的利息416.49元,按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截止

2022年11月17日)以上诉讼标的(本金和利息)合计为53812.91元;(3)判令被

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已生效)如下:

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桃李面包有限公司货款

53396.42元。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11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由原告承担11元。

(六十)王学艳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王学艳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商业服务合同关系,2022年8月19日15时10分许原告在被

51告处选购商品过程中,行至负一层滚梯时,因该区域没有管理人员看护被他人绊倒,致其身体受伤,经120救护车送至沈阳市盛京医院治疗共计发生损失5151.02元,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请,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884.02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67元,共计5151.02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4、进展情况

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5019.82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67元,人身伤害补偿费3000元,共计9286.82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5、裁定情况

一审法院裁定(已生效)如下:

准许原告王学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学艳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公告中涉及的已下达生效判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

大影响;在审案件尚在审理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4日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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