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碟子湖大道
555 号时间广场 B 座 7 层
二〇二二年八月法律意见书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创光电)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隐瞒和重大遗漏之处,文本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或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1法律意见书
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价格调整的基本情况
(一)调整原因
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7月13日实施完毕,公司以2022年7月
12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2元(含税)。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1.202元/股调整至11.15元/股。
(二)调整方法
授予限制性股票:P=P0-V=11.202 元/股-0.052 元/股=11.15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1.15元/股。
二、本次价格调整已履行的程序2020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获得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法律意见书2022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曾智斌先生、李中煜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1.202元/股调整至11.15元/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价格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1.202元/股调整至11.15元/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价格调整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公司尚需依法办理本次价格调整的后续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自本所加盖公章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3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盖章)胡剑平
负责人:
邹津
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