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证券简称:汉马科技编号:临202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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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
起诉河北星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星际”)等买卖合同纠纷:河
北星际等被告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9571896.58元,并以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65.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受理费12163.00元;被告河北星际及查磊共同负担受理费39402.00元,保全费5000.00元。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江苏汉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汉瑞”)等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江苏汉瑞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人
民币19284231.60元,并以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即年利率 15.4%为标准计算至本金
付清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48356.00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元由被告江苏汉瑞承担。
(3)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东威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威菱”)等买卖合同纠纷:山东威菱等被告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
人民币25959590.64元,并以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
15.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山东威菱承担原
告公司营销分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4383.00元,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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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3383.00元,被告山东威菱以及高琦共同负担176000.00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判决均为一审判决,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营销分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
1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1),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河北星际等、江苏汉瑞等以及山东威菱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河北星际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
皖0504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河北星际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9571896.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9571896.5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被告查磊对河北星际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65.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受理费12163.00元;被告河北星际及查磊共同负担受理费
39402.00元,保全费5000.00元,被告查磊承担后有权向河北星际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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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江苏汉瑞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皖
05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江苏汉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19284231.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19284231.60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8 月 25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倍即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3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江苏汉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东威菱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皖
05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山东威菱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25959590.64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
25959590.6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被告山东威菱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公司营销
分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00000.00元;
3、被告高琦对山东威菱上述第一项债务中欠款本金17852547.64元及逾
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3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3383.00元,被告山东威菱以及高琦共同负担176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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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判决均为一审判决,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营销分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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