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业务品种与公司大宗贸易业务相关,公司拟通过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降低相关商品价格波动对公司主营业务经
营的影响,控制经营风险。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和审批流程,防范风险。公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独立董事:徐向春、张鹏、沈烈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