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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越:海越能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23 查看全文

ST海越 --%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 海越 公告编号:临 2022-045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因未能开具进项发票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增值税计:

27124060.1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近期,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嵊州市博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焦炭买卖合同》发票纠纷事项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了诸暨市人民法院的传票([2022]浙

0681民诉前调14386号),具体情况如下: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彬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59号

被告:嵊州市博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羊杰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经济开发区下中西社区 C区 7幢 7320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11 月与 12 月,原告与被告双方分别签订合同编号为“SZBS-HYNY-

20211101”和“SZBS-HYNY-20211201”两份《煤炭买卖合同》,及合同编号“SZBS-HYNY-20211101”《焦炭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完成了货物交接和货款支付,然至今被告未能向原告开具进项发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其开具发票,但均未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是被告作为卖方的义务,然被告未能向原告开具进项发票,致使原告无法凭票抵扣进项,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特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开具合同编号“SZBS-HYNY-20211101”和“SZBS-HYNY-20211201”两份《煤炭买卖合同》的进项发票及合同编号“SZBS-HYNY-20211101”《焦炭买卖合同》的进项发票,三份合同的进项发票(注:票面金额为

208646616.40元)。

2、若被告不能开具发票,则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其未能开具进项发票给原告

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增值税计27124060.13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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