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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2-07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020号

关于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红豆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400;

谭晓霞,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孟晓平,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2年11月12日,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股份或公司)披露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

工作函回复公告称,公司于2017年6月受让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持有的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7.5亿股股份,作价89250万元,占中民投总股本的1.5%。公司将其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2019年至2021年,该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公允价值分别为3.25亿元、1.42亿元、

627.98万元,同比分别减少5.68亿元、1.83亿元、1.35亿元,分

别占前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26%、4.60%、3.77%。

公司关联对外投资事项为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上述关联投资在短期内出现连续大幅亏损,公司发生重大损失事项可能对公司

1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在遭受

重大损失后,及时披露相关损失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并充分揭示风险。但公司仅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化数额,未充分披露损失原因并提示风险,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谭晓霞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孟晓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在2019年至2021年定期报告中已披露相关投资的公

允价值变化数额,市场对此有一定预期,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谭晓霞、时任董事会秘书孟晓平予以监管警示。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

2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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