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建立长期的、稳定的良好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实现公司价值与投资者价值的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
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交所网站、上证 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披露的
信息于第一时间在网站上披露,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披露。
第九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上证 e互动网络平台或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等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利用好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设置的投资者 e 互动平台等网络互动媒体,及时收集、回复投资者咨询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公司应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提供便利,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八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九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条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下属子公
司及分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
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通过电话、网络交流、现场参观、来访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财经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回复媒体关于企业资本市场表现的询问,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信息披露: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
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及时编制并发布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等工作;
(五)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业绩说明会等,准备相关会议材料;
(六)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适时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证券
部负责编制、记录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材料;投资者调研记录资料等。电子档案包括纸质材料的电子版、投资者咨询电子邮件、投资者咨询电话录音等。归档经办人应当保证归档的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准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