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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贝卡: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31 查看全文

瑞贝卡 --%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1/6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或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或座谈交流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如信息发生变更将及时公告。

第八条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互动平台等网络设施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应主动关注上证 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平台名称及访问地址,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2/6沟通,或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

公司安排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6(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证券投资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4/6(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工作人员应当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必要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按规定组织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投资人、董事、监事、

5/6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

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

理过程及责任追究等情况(如有)。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等文件资料按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分类存档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等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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