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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2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448证券简称:华纺股份公告编号:2022-029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2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3、本次董事会于2022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9人。

5、会议由盛守祥董事长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1、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正案;

具体修订内容见下表:

序修订前修订后号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是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负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1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监事会

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况进行监督。监督。

新增条款,此条以后条目序号依次调整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2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1第十七条在投资者管理关系工作中,不第十八条在投资者管理关系工作中,不

得出现以下情形: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行为;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

3

者承诺;开做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涉嫌操(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纵股票价格的行为。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

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新增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

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年。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4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

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华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5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3、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修正案;

具体修订内容方见下表:

序修订前修订后号

新增条款,以后条目序号依次调整第九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应当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以及

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应当为中小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

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第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法律、法

2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新增条款,以后条目序号依次调整第十九条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3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

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第二十九条除非出现独立董事在履行职

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者独立董事自行提出辞职的情形,独立董事在

4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任期届满前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

3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公开的声明。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予以披露。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投资者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和公司应当将该等情形及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开披露。

新增条款,以后条目序号依次调整第三十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5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

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严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严格管理公司、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格管理公司、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议

6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对外提供担保。

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健全募集资金专户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健全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应在年度存储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董事会应当在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数量,设置多个募集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报告募集资金

7

资金专户的,公司应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第三十四条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投入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益情况,存在项目实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际进度、效益与计划进度、效益相比差异超过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百分之二十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存在差异的原因。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8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

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投资者权益删除

保护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事项、对公

9

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一)违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担保的;

4(二)擅自挪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须就公司对上述事

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独立意见。

新增条款,以后条目序号依次调整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10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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