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佳敏律师、陈媛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4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年 5月 6日 14点在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 B区
裕民大街甲6号公司4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剑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5日15:00至2022年5月6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
19504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0134%。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公司股份
19504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0134%。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下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股份7532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511%。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关于修订相关公司制度的议案》
3.01《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02《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3.03《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3.04《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4.《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6.《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7.《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8.《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9.《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议案1、议案8、议案9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单独计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0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3293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0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关于修订相关公司制度的议案》
3.01《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950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3.02《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950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3.03《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950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3.04《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1950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950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5.《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50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50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7.《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50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8.《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0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3293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9.《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09399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关联股东北京空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3293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