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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钢构:精工钢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25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十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就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相关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9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八次临时会

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年10月1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9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2022年10月12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九次临时

会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将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由2022年10月17日

延期至2022年10月24日;同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1.78%股份的股东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延期及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2022年10月

24日。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示的全部提案的具体内容。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2022年10月24日14:00在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999号大虹桥

国际3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会议由执行董事长孙关富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资格

2.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0月11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前述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12874349股。

2.2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

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2.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4867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53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为所控制企业项目承接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为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3.《关于重新制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制度>的议案》;

4.《关于为浙江精工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4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不涉及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采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4.2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了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

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2022年10月24日下午3时结束。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4.4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公司就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且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10月24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吴焕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程思琦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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