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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出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13 查看全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大厦5楼邮编:230022

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

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承义法字第00082号

致: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出版”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召集、表决等相关事项的合法性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4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2-022),《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20日以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2日下午15:00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

区翡翠路1118号出版传媒广场一楼第二会议室召开。

2、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28612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49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2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表决结果议案名称表决情况同意328587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1、《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数的99.9924%)、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0股同意328587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2、《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数的99.9924%)、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0股33、《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同意328587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的数的99.9924%)、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议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0股同意328587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4、《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数的99.9924%)、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报告的议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0股同意328587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5、《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数的99.9924%)、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方案的议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0股同意328587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6、《关于独立董事2021年度数的99.9924%)、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述职报告的议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0股同意328587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数的99.9924%)、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议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0股同意328587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数的99.9924%)、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议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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