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状况正常、资信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办理相关担保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可以实现公司票据等金融资产的集中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共享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资产池额度,该额度可滚动使用,即用于与合作银行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金融资产合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范宏韩海敏刘亚萍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