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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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章奕颖、陈建根、何伟芳、傅锋、何挺强、
赵晓峰、杜新达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章奕颖,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陈建根,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何伟芳,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傅锋,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何挺强,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赵晓峰,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杜新达,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1-经查明,2021年12月22日,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提示性公告称,章奕颖、陈建根、何伟芳、傅锋、何挺强、赵晓峰、杜新达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分别持有公司股份437502股、8036254股、7405225股、5006641股、4028801股、2928402股、2246412股,分别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6%、4.84%、4.46%、3.02%、2.43%、
1.76%、1.35%,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0089237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18.13%。
2022年1月12日,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显示,2021年
5月26日,章奕颖、陈建根、何伟芳、傅锋、何挺强、赵晓峰、杜新达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4589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6%,首次超过5%。但上述股东未停止交易并及时披露权益
变动报告书,也未及时披露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此外,上述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每增加1%,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每增加5%未停止交易,也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义务,迟至2021年
12月22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股东章奕颖、陈建根、何伟芳、傅锋、何挺强、赵晓峰、
杜新达隐瞒一致行动关系,在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多次达到权益变动相关披露标准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披露义务,违规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公司股东章奕颖、陈建根、何伟芳、傅锋、何挺强、-2-赵晓峰、杜新达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
第2.1条、第2.23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陈建根、何伟芳、傅锋、何挺强、赵晓峰、杜新达提出异议并申辩称,章奕颖向其借用了股票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其对章奕颖借用股票账户后的股票交易不知情,请求免除处分。对于有关责任人提出的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不能成立。本案中,相关责任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在多次达到权益变动相关披露标准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披露义务,违规事实清楚。上述责任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持有账户存在借用、由他人操作的情形,对章奕颖借用股票账户后的股票交易不知情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章奕颖、陈建根、何伟芳、傅锋、何挺强、
赵晓峰、杜新达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3-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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