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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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上海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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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国律[2022]证券见字第GM:S0003号
致: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谊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芳芳律师、齐元浩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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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向本所提供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
材料并保证该等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等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国家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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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2022
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等文
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对象、会议方式、
会议登记办法、流通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程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11月22日上午9:00在上海市真北
路401号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22日
的9:15-15:00。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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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2022年11月14日交
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及2022年11月17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B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B股最后交易日
为2022年11月14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
的律师,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2、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33人,代表股权数1303957199股(其
中A股12g(026090股,B股]29.31.10q股),占总股本的:61177%。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权数3587676股,占总股本
的:0.(683%,以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9人,
代表股权数130754087股,占总股本的:61.3453%。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的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的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的上市公司,公司本届董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并合法存续的。故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本届董事会具有合法有效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列于会议通知中关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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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
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和监事参加了计票和监票。关于《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
通过;其他审议事项获得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通过。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章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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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
经办人:林芳芳律师
齐元浩律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2.12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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