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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浦:新黄浦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1-07 查看全文

新黄浦 --%

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度重视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为了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文件的规定,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本规划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

配相关条款等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此原则下,公司积极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从而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三、未来三年(2023-2025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二)分红原则及比例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年度报告期内合并口径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合并报表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之比不低于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分别在不同发阶段采取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项规定处理。

有关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情况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监督及实施机制

(一)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二)现金分红方案决策程序

2公司在进行现金分红方案审议时,还应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邮箱、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或按照低

于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章程规定比例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4、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三)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一)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3(二)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的情形时;

(三)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四)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五)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后续修订及调整亦同。相关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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