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九届三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公司总经理林国人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以上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聘任李邦东先生、夏继成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潘广成、卢卫红、娄爱东、李兆华
二○二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