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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通股份: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3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震律[2022]证券见字第10号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1688号福德广场南楼16楼

电话:021-63568800传真:021-63569988

邮政编码:200080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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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震律[2022]证券见字第10号

致: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亚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震旦律师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要的材料并保证该等材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

1

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等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2年11月

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上海亚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载明了有关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方式、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

事项、参加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1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29日13时30分在上海

市崇明区鳌山路621号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22年11月2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10月14

日9:15至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

2

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

续的上市公司,公司本届董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并合法存续的。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合法有效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于会议通知公告中的《关于变更经营范围

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也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已列明

3

的议案未进行表决的情形。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截

止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结果

审核统计后,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由律师及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

监票并在现场会议上公布表决结果。《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按特别表决程序进行了表决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没有

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4

海市震旦负责邹曙范

经办律师:叶宗林

严若辰

张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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