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我们认为:
一、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聘任程序合规。
二、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的职责,符合公
司的战略发展要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四、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张金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