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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实达: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30 查看全文

ST实达 --%

公司代码:600734 公司简称:*ST 实达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不适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5.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是□否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否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中科融通

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99.8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99.52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上述被评价单位的组织架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投资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金管理、资

产管理、销售管理、采购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研发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核心业务管理等。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存货、应收账款、收入、法律诉讼以及规范账务处理、业务流程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等方面。

5.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

在重大遗漏

□是√否

6.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否

7.其他说明事项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控手册,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否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利润总额潜在错错报≥利润总额的5%利润总额的1.5%≤错报<错报<利润总额的1.5%

报利润总额的5%

资产总额潜在错错报≥资产总额的0.5%资产总额的0.2%≤错报<错报<资产总额的0.2%

报资产总额的0.5%

营业收入潜在错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营业收入总额的0.2%≤错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报0.5%报<营业收入总额的0.2%

0.5%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2%≤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错报0.5%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2%

0.5%

说明:

定量标准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股东权益总额、利润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或股东权益指标衡量,按照孰低原则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指标衡量,按照孰低原则认定。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

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

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说明: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金3000万元及以上1500万元(含1500万10万元(含10万元)~

额元)~3000万元1500万元

说明:无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

失效、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所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其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虽然

未达到和超过重大缺陷,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确定;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说明:

在内部控制缺陷不直接对财务报表造成影响并且间接造成的影响金额很难确定的情况下,公司以分析该缺陷所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其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范围等因素来认定缺陷等级。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1.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1.3.一般缺陷

1.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否

1.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否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2.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2.3.一般缺陷

无2.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2.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否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不适用

2.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不适用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良好,报告年度内公司成功进行了重整,本年度期归母所有者权益由负转正。下一年度,公司将继续围绕既定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内控管理能力,加强风险管控力度,重点关注物联网周界安防等聚焦发展的领域的采购及付款、销售及收款等业务循环的内控情况,提升盈利能力,保障可持续经营。

3.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不适用公司于2021年度进行破产重整。2021年12月27日,福州中院裁定批准《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2021年12月31日,福州中院裁定确认实达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优化了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从根本上摆脱了债务和经营困境,化解了终止上市和破产清算风险,推动了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6202101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1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2年4月,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政监函【2022】134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5.2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但最终依据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苏岳峰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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