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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328
受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年4月2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及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
13.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载明基于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处于封闭管理状态,尚无法在会议召开地点设置会议现场,公司决定本次股东大会设置线上方式,公司将向成功登记参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提供参加线上会议的接入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于2022年5月23日下午14:00通过线上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陈虹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推举公司董事、总经理张海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年5月2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股东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线上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线上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2人,代表股份22082814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436%。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由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线上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2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视频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3.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关于公司向华域大陆汽车制动系统(重庆)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关于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2022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2022年度公司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等五项议案时,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在审议《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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