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曲刚沈颂东陈守东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