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参与设立产业基金事宜的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参与设立产业基金事宜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和必要沟通,认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对该事项进行审核后,我们认为,公司参与设立产业基金,有利于产业链拓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本次各投资方均以现金出资,交易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汪安东刘惠萍钟耕深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