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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泥:关于福建水泥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16 查看全文

关于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05号1#九层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86 591)8806 555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1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2〕第211号

致: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王新颖、蒋慧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2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

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相符。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

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的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27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5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琴亭路29号福能方圆大厦1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金星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39:15-9:25、9:30-11:30和13:00-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

共20人,代表股份1489329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58248400股)的比例为32.5005%。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1464529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9593%;(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人,代表股份24800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412%。以上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4(一)审议通过《关于煤炭采购增加供应方暨与深圳市润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8825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0%;反对10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6%;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二)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8825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0%;反对10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6%;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48866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6%;反对6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四)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王金

星先生、华万征先生、谢增华女士、郑建新先生、黄明耀先生、郑胜祥先生为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分别为:

1.王金星先生,获得选举票1488257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280%;

2.华万征先生,获得选举票1488257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280%;

3.谢增华女士,获得选举票1488257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280%;

4.郑建新先生,获得选举票1488257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280%;

5.黄明耀先生,获得选举票1488257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280%;

6.郑胜祥先生,获得选举票149022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5股份总数的100.0604%。

(五)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议案》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肖

阳先生、林传坤先生、钱晓岚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分别为:

1.肖阳先生,获得选举票148825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280%;

2.林传坤先生,获得选举票148825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280%;

3.钱晓岚女士,获得选举票1489298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79%。

(六)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名彭

家清先生、李峰先生、张姝女士、叶凌燕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分别为:

1.彭家清先生,获得选举票148825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280%;

2.李峰先生,获得选举票148825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280%;

3.张姝女士,获得选举票1489645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212%;

4.叶凌燕女士,获得选举票148825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280%。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6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王新颖

经办律师:

蒋慧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柏涛

二○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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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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