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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2年10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25 查看全文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机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

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核、监督作用。

第三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后通过临时会议或传阅资料的方

式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1第七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

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需改聘,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及相关涉密人

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防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委员与公司管理层、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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